学生事务管理制度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管理规定

2016-05-31 01:42:09

第一条 为优化育人环境,加强学校校园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校园秩序,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人都不得干扰和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全校师生员工及其他在校活动的所有人员,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

第四条 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均应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不得在其他公用设施上随意张贴。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对于在校园内张贴、散发违反我国宪法的、损害国家利益或侮辱诽谤他人的张贴物、宣传品或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条 举办大型活动,组织者应按照我校《大型校园活动审批程序》的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并做好活动期间安全预案。

第六条 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讲演等公共活动时,组织者必须对讲座、报告、讲演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保证活动内容积极健康。并在72小时前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要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报告人、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等。

第七条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但不得组织和参与“同乡会”、“老乡会”等。学生成立团体,须按《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学生团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八条 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校外人员,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

第九条 全校师生应爱护校内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严禁损坏和随意移动、挪用和埋占;严禁私自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或具有放射性等物品;严禁违章搭建、乱堆乱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严禁乱丢火种及在楼内焚烧物品。严禁学生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严禁向楼外乱扔酒瓶、脸盆等物品、使用各种炉具和大功率电热器具和使用明火照明。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向学校提出意见或建议时,要依法按程序进行。其渠道可通过学生所在学院、学生会、学校设立的意见箱、学生接待日等。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者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等活动。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者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时,应严格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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