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事务管理制度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集体户口和身份证管理规定

2016-05-31 01:51:39

第一章 入校户口办理规定

第一条 计划内招收的非北京生源的本科生、计划内非定向研究生、计划外自筹经费的研究生入户,根据当地政策与户籍管理规定,实行自愿迁户原则,北京生源不办理迁户手续。

第二条 成教生、定向研究生、委托培养研究生,不办理迁户手续。

第三条 凡属迁户范围内的学生和分配到我校的教工,如有特殊情况延期办理户口迁入者,须提前到保卫处申请延长时间,本科学生由教务处换报批件,研究生由研究生院换报批件,教职工本人自行办理换报批件,方能落户。

第四条 自报到之日起15日内不转户口,且没有申请延长时间转户的学生(含研究生)视为放弃户口迁移,不再办理户口接收手续。

第五条 分配到我校的教职工在办理集体户口接收手续时,必须持人事处证明及北京市公安局批准的入户通知书,并提交1张一寸黑白大头照片,方可办理入户登记。

第六条 回国人员必须持申请户口的有关证明,方能办理登记入户。

第二章 离校户口办理规定

第七条 毕业生离校由学校统一安排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保卫处按规定将其户口迁往毕业生报到的工作单位(户口接收所在地)或入学前的家庭户口所在地。毕业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必须由学生工作处就业指导中心出具迁出证明,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保卫处在收到学生工作处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迁出证明后,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八条 分配到外地的学生,必须在有效期内持迁移证到分配单位报到(国家规定大中专毕业生有效期为3个月)。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在3个月之内报到者,须提前向保卫处申请延长报到时间。

第九条 学生毕业后,学校原则上不再保留户口,有特殊原因需要把户口滞留在学校的学生(含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准予保留,保留时间为3个月。如学生户口超过在学校保留时间,由保卫处将其户口迁到入学前的家庭户口所在地,学生户口在学校保留期间不予办理任何证件、证明手续。

第十条 凡开除学籍、中途退学的学生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必须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出具退学相关证明材料(一式3份),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一条 休学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办理户口迁出。

第十二条 死亡人员,必须有医院死亡证明并持本人身份证、户口卡方可办理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凡本单位教职工由集体户口转校内散居户口者,必须开具房产科住房证明,并有房产科、保卫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三方盖章方可办理。

第十四条 属集体户口调离我校及办理校外散居户口人员,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领导签字后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调离人员必须持人事处调出人员调动通知单。

第三章 办理身份证规定

第十五条 凡持户口迁移证入我校的学生、教职工,已办理身份证的,在入校后申请重新办理身份证,换证时必须将旧证交回。

第十六条 凡持户口迁移证迁入我校集体户口的学生、教职工,未办理身份证者,须持有户口迁出所在地派出所身份证编号和未办理身份证证明,方可办理身份证。

第十七条 根据身份证管理条例规定,凡丢失身份证的本校师生员工需到丢失地的当地派出所进行报失(报失自愿原则),并到保卫处登记备案,1个月内仍找不到的,学生、教职工由所在学院和部门开具丢失证明,到保卫处申报补领新证。补领新证后找回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上交保卫处。

第十八条 即将毕业的学生(研究生)在毕业离校前3个月内(当年内4-6月)不予申请补办正式身份证。如有特殊事由需要,可申请办理临时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受理日期截止到当年5月31日。

第十九条 根据临时身份证管理条例规定,我校16周岁以上集体户口师生员工,因身份证丢失并已在保卫处登记后,在等候的1个月期限内,遇工作、学习、就业、乘飞机、结婚登记等必须使用身份证的情况,可申请办理临时身份证。

第二十条 学生毕业后,因故滞留(户档留校)没有迁出户口的学生(含研究生),不再办理任何身份证明手续。

第四章 借用集体户口规定

第二十一条 需借集体户口卡者,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借用户口卡理由,经院、部、处盖章、签字审批后,到保卫处交纳100元押金,才能办理户口卡借出手续。

第二十二条 借户口卡者,必须在7日内交回所借户口卡。

第五章 开具证明信

第二十三条 本校师生员工因立户、办理银行卡挂失、办理临时身份证需要开具证明信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审批盖章后,到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办理护照和出国留学手续需持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的审批证明,到保卫处交纳1000元押金,办理借户口卡手续,并须在7日内交回所借户口卡。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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