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事务管理制度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2016-05-31 01:49: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类学生公寓。

第二条 学生公寓的居住对象是注册在校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公寓内应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学生公寓有关规章制度,团结友爱,互帮互助,尊重管理服务人员的劳动,积极配合公寓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学生公寓床位管理

第四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按照学校招生部门提供的学生名单统一安排住宿床位。新生交纳住宿费后,凭入学通知书、缴费票据签订《学生公寓住宿协议》,办理入住手续。

第五条 学生须遵守公寓床位管理规定,按指定房间和床位住宿,未经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批准,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和床位,不得强占床位,违者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无条件恢复,情节严重者予以警告处分。

第六条 学生公寓所有床位归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统一调配,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调整床位,无权使用空床位。本科生要求调整床位须提出申请,经学院签署意见后,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审批;研究生要求调整床位,在征得调入房间学生同意后,直接向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调整床位原则上不得跨年级。

第七条 学生中途休学必须退宿。复学后不得在原宿舍住宿,凭复学通知单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在下一年级重新安排。

第八条 学生退宿必须办理退宿手续,否则,所属床位视为本人使用,按规定收取相应费用。对已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休学学生除外),不予恢复其校内住宿资格。

第九条 本科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得自行退宿,确需退宿者需出具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和学生工作处审批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研究生要求退宿须在寒暑假放假前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根据情况,协调统一安排留校学生住宿。

第十一条 毕业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宿手续。退学、休学、被开除学籍学生一般应在通知下达一周内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二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制(硕士3年、博士3年)内未能完成学业的研究生,延长修读期间学校不再安排住宿,在毕业生离校期限内退宿并搬离宿舍,确有困难需住宿的学生,应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导师签字,研究生院加盖公章,按《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管理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后另行安排住宿。MPA、定向、委培的研究生只安排一学年住宿,一年以后须主动办理退宿手续。其他在职攻读学位研究生学校不提供住宿。

第三章 学生住宿行为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不准留宿他人。严禁私自留宿、转借、转让或转租床位给他人,违者视情节予以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严禁留宿异性,违者予以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住宿学生不得随便更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不准私自配备钥匙,不得将钥匙转交他人。违者视做强占、转让床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严禁向窗外扔酒瓶、暖瓶等各类物品;严禁向窗外及楼道泼水;严禁在楼内酗酒、打架斗殴、打麻将、赌博;严禁携带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公寓;严禁观看、传播反动及淫秽书刊、音像制品;严禁进行伪科学活动;严禁张贴大、小字报,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

第十六条 禁止在楼内散发、张贴传单和各类广告;禁止在楼内推销、存放商业物品及进行商业活动,违者没收其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在公寓内不得举行规模较大的集会。举行聚会必须履行申报手续,10人以上、30人以下聚会须报公寓管理中心批准,30人以上须经学校保卫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室内卫生实行宿舍长负责制,每间宿舍设宿舍长一名,由宿舍成员推荐产生,职责如下:负责本宿舍内的一切公共财物,如发现损坏,及时报修。引导本宿舍同学按照文明宿舍评选办法,争先创优,培养积极向上、健康文明的优良舍风。宿舍长负责安排本室学生轮流卫生值日,每周进行一次卫生大扫除,宿舍长切实做好组织工作,认真搞好宿舍卫生。宝源公寓单元式套房内大厅及卫生间卫生由学生负责。

第十九条 学生应保持室内卫生整洁。每日在规定时间内将垃圾倒入垃圾筒内,不得在室内及楼道堆放垃圾;严禁在宿舍内外墙体乱贴、乱写、乱画、乱钉钉子;严禁在公寓内养小动物(宠物),阳台物品摆放整齐;严禁在公寓楼内存放私人家具、自行车、大型电器等物品。

第二十条 学生要自觉搞好个人卫生,每日按要求整理好内务,衣服勤洗勤换,床单、被罩经常换洗。

第二十一条 爱护公共卫生,讲究社会公德。严禁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严禁在公寓内吸烟,违者处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公寓公共卫生部分(楼梯、走廊、门厅、厕所等)每天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组织清洁员清扫。学生要爱惜和尊重工作人员的劳动成果,维护公共卫生。

第二十三条 保持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严禁在公寓内大声喧哗、弹奏乐器或大声播放音乐,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第二十四条 注意节约用水,用水完毕后应随时关好水龙头。发现用水设备损坏,应及时到值班台报修。建立用水监督举报制度,对严重浪费或故意、恶意浪费水的当事人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处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必须按照高层公寓的使用要求在高层公寓住宿。

第二十六条 高层公寓电梯是学生进出公寓的主要通道,学生须按秩序乘梯,不得拥挤、超载,不得破坏电梯设施,上下课高峰时间不得搬运大件物品出入电梯。

第二十七条 高层公寓公共区域严禁堆放杂物,严禁拆卸、破坏楼道及其它公共区域消防、电气、水暖、卫生服务设备、设施,违者从重处罚。

第四章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公寓严禁私接私拉电线、网线、床帷子。严禁学生存放和使用热得快、应急灯、充电手电筒、电炉、电热杯、电冰箱、电熨斗、电吹风、电褥子、电饭锅、电热器、大型收录机、大功率音箱等电器。严禁在无人状态下手机、MP3等充电设备充电。严禁存放和使用煤油炉、煤气炉、酒精炉等能产生明火的器具。一经发现,除没收器具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公寓严禁带入和存放烟花爆竹,春节期间,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学生公寓区50米内不准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条 严禁在学生公寓点蜡烛、焚烧废纸杂物及使用其它明火,严禁在公寓内吸烟,严禁在电线、灯具、开关上挂蚊帐或其他物件。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一条 爱护消防安全设施,不得移动、损坏、拆卸消防用应急灯、安全指示灯和灭火器材。违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严禁干扰、破坏公寓各类监控装置;严禁无故按消防警报器,违者处以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翻越阳台、卫生间窗户,违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且后果自负。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义务制止危害治安安全的行为,对蓄意隐瞒、包庇、纵容危害治安安全行为者,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乃至处分。

第五章 学生公寓门卫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作息制度。本科生学生公寓早6:00开门、开灯,晚23:00关门、熄灯(周五、周六不熄灯),研究生公寓6:00开门,晚23:00关门,夜间不熄灯。早晚和午休时间应保持楼内安静。

第三十六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作息时间凭住宿证进入公寓,晚归学生要出示有效证件,经值班人员核实、登记,本人签字认可后方可入内,管理人员有权暂时扣留相关证件。夜不归宿或多次(三次及以上)迟归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予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七条 严格控制外人进出公寓。因工作需要进入学生公寓的有关人员,须出示校内工作证、介绍(证明)信或派工单,经登记后方可入内。校外人员因公入内,须有本校工作人员陪同。女生宿舍楼一般不允许男性入内。特殊情况需要入内,须征得工作人员同意,办理登记手续,存押有效证件后方可入内,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出。

第三十八条 学生携带贵重物品和大件物品进出公寓须进行登记,否则值班人员有权不予放行。

第六章 学生公寓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爱护公物。不得故意损坏公寓内的水、电等设施,不得随意拆卸、挪动室内家具,损坏公物要照价赔偿。

第四十条 严禁对学生宿舍配备的电源、照明等设施进行改装、拆卸;严禁撬砸公寓配电闸箱、开关;严禁私自从公共电源接电。违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公寓宿舍内配备公共物资,由住宿学生共同使用与管理,宿舍管理员每学期普查一次,如有损坏,学生须及时报修。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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