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事务管理制度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2016-05-31 01:48:4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公寓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学生公寓的育人功能,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2】6号)、《北京市大学生公寓管理暂行办法》(【2002】8月印发)和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学生公寓。

第三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课堂之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改进和加强学生公寓的服务与管理,直接关系学生的切身利益和学校的稳定,必须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宗旨。

第四条 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学生公寓采取由后勤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处、研究生院、保卫处以及各学院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互相配合、学生参与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五条 学生公寓管理要充分发挥学生积极参与和自我管理的作用,不断培养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校领导,后勤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处、研究生院、财务处、保卫处、宣传部、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或副书记以及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成立学生公寓学生自律管理委员会,建立、健全各级管理组织(楼长、层楼长、室长等),在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参与公寓的管理和服务,听取和反映学生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学生公寓规章制度、管理措施的制定与发布,并定期检查其实施情况、审查学生公寓管理经费的落实和使用情况;对公寓管理、教育与服务等重要问题进行决策;协调学校各职能部门开展学生公寓管理工作;掌握公寓文化建设方向,推进公寓精神文明建设;检查各部门责任落实情况。

第十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落实上级领导部门的有关政策和决定;负责住宿分配及调整;制定学生公寓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安全、卫生、水电、家具设备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管理服务人员的聘用、培训、考核及奖惩;开展方便学生生活的服务业务;定期收集并反馈学生意见;组织开展检查评比活动;记录和考评学生在公寓的行为表现,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奖惩意见等。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成员部门按照职责实行责任分工,在学生公寓管理中各负其责,具体如下:

1.后勤处负责指导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制定和修改学生公寓各种规章制度;公寓门窗、家具、供水、供电、照明、排水设施的维护、保养及大修;对学生公寓内的家具、卧具和各种公寓用品等大宗物资实行招标采购;为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提供足够的人力支持,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不少于入住学生数量2‰)配备数量充足且合格的专业管理和服务人员。

2.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公寓内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组织和选派优秀辅导员进住学生公寓对学生开展教育管理;制定辅导员在公寓内的管理和考核办法;协调公寓学生管理工作。

3.各学院负责检查指导本学院住宿学生的内务整理、室内卫生、公共财物使用及日常行为规范管理,教育引导学生遵守公共秩序和纪律,处理学生间、寝室间的矛盾和纠纷,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院系领导、辅导员、班主任要经常深入学生公寓,关心学生的生活和成长。

4.保卫处负责制定学生公寓的治安、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协助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维护公寓正常的生活、安全秩序;负责定期检查、维修公寓内的安全出口警示牌、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备设施,消除安全隐患;调查处理严重违纪事件和治安案件。

5.财务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住宿条件分类标准提出住宿费标准申请,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查并到北京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后进行收费。在向学生收费时要严格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和学生的监督。住宿费的管理和使用按学校有关政策执行。

6.学生自律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学生参与公寓的民主管理工作;协助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搞好公寓文化建设和学生寝室内的卫生评比活动;负责学生与公寓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负责反映学生对公寓管理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帮助公寓管理部门改进工作;协助公寓管理部门做好学生公寓的宣传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形式。定期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或由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委员提议并经主任委员同意召开。

第十三条 定期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和讨论公寓管理的重大问题,对学生公寓管理工作进行宏观、全面、统一的安排和协调。临时会议的主要内容根据各职能部门履职情况及其它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召集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会议可根据内容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列席。需要对评议事项进行表决时,每一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时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采用举手和投票两种方式。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成员因岗位变动时,需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参加学生工作会议,通报学生在公寓内的违纪情况,汇报学生在公寓内日常表现。

第五章 条件与设施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努力筹措资金,加快学生公寓建设步伐,不断改善学生居住条件,使学生公寓人均居住面积逐步达到教育部和北京市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 学生公寓建设和管理要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公寓家具及其它设施配置,要功能齐全,方便实用。

第二十条 公寓内或公寓区域环境布置要突出文化氛围和育人功能,因地制宜地设置公告栏、宣传橱窗或公共阅报栏等,努力做好学生公寓公共区域的绿化和美化工作。

第六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加强与推进学生公寓的物业化管理,其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要与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相结合,突出育人功能。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应通过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学生公寓的管理达到规范化、标准化。学生公寓管理的具体制度应当包括学生公寓文明行为规范;公寓设施、设备管理维修制度;水电、安全、环卫等日常工作管理规范;公寓管理各部门岗位职责;物资管理制度;学生入住签约制度;住宿学生意见收集和反馈制度;公物损坏赔偿制度;职工岗位规范和考核奖惩办法等。各种制度的执行要有记录和档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寓管理制度的宣传,定期对管理人员、服务人员进行管理制度的培训并通过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公寓管理各有关部门协调一致,严格管理,确保学生在公寓内的人身、财产等安全,并密切配合做好学生公寓周边环境治安管理工作,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和治安案件的发生。对学生公寓区的住宿、用电、用水、防火、防盗等方面的工作要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入住学生公寓由学校有关部门统一协调安排,学生入住前须签订《学生公寓住宿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学生公寓实行会客登记制度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二十六条 已住宿本科学生没有经学生工作管理部门批准私自到校外住宿者,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由学生自负。

第二十七条 入住学生应熟知公寓的各项管理制度并自觉执行,遵守《首都大学生文明公约》和各项管理制度,培养文明的行为举止和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损坏公共财物需按规定赔偿。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对学生进行综合测评、各类评优、评定奖学金等工作中,要综合考虑学生在公寓中的表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每学年第二学期末进行文明宿舍的评比,评比结果在学生综合测评体系中占一定比例的分值。

第七章 收费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公寓收费标准按照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学生应根据当学年实际居住情况按时缴纳相应标准住宿费。

第三十条 收取的住宿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改善住宿条件、偿还学生公寓建设贷款以及学生公寓管理的正常开支等。

第三十一条 除住宿费外,学生公寓内的有偿服务、代办业务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按成本价收费,做到明码标价、收费合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限额内使用水电不收费,超额部分按北京市居民价格收费。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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