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事务管理制度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2016-05-31 01:46:49

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北京市教委有关公费医疗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一、公费医疗证的办理、使用

1、凡按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新生,在入学体检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可享受公费医疗。

2、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以班级为单位交本人一寸免冠照片,统一到校医院免费办理公费医疗证。

3、公费医疗证仅限本人在校医院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否则一经发现,即刻收回公费医疗证、取消公费医疗资格。

4、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不允许为他人代开药。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公费医疗资格。

5、若公费医疗证丢失,需凭学生证、盖有学院公章的学院证明及保健科出具的体检证明到校医院补办,并交纳补办医疗证工本费。

6、毕业离校时,必须将公费医疗证交回校医院,经校医院盖章后方可办理有关离校手续。如医疗证丢失,需本人签知情书,否则责任自负。

7、毕业离校手续办理完毕,即停止享受公费医疗。

8、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因病休学、延期毕业者可顺延公费医疗的时限一年。因其他任何原因延期毕业的均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校内就诊程序

1、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就诊时,必须持本人公费医疗证,到校医院挂号看病。

2、医生根据学生病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不允许学生自行点药。门诊药量急性病为三天量,慢性病药量不得超过一周,行动不便者药量不得超过两周。

3、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个人负担基本医药费的10%。其它按《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行。

三、转诊及急诊就医程序

1、首次就诊必须在校医院。

2、是否需要转至合同医院(北医三院)就诊,由校医院相关科室的负责医生决定。

3、如根据疾病情况,需要去合同医院(北医三院)就诊时,须经校医院相关科室的医生开具转诊单。大额检查费(200元以上)需经转诊医生同意后才能进行检查,否则不予报销。

4、在合同医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门诊费用凭公费医疗证、转诊证明、处方底联、收据(发票),到校医院经院长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学生在合同医院就医所发生的基本医药费需自付20% ,其余特殊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报销时限为自发票之日起两个月内且不可跨越学期,逾期一律不予报销。住院费用报销,需将住院清单、出院诊断证明及收据(发票)及时交至校医院公费医疗办公室,由校财务人员交至北京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报销。

5、在校医院开诊及值班时间内,学生就医必须先到校医院就诊;非开诊时间,如有急诊可到合同医院(北医三院)急诊科就诊。报销急诊费用时,只限当日当次药量,且必须持盖有“急诊”字样的病历、处方、收据(发票)及公费医疗证,经校医院院长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特殊情况(如:因公出差或实习在外地)可就近(非合同医院)急诊看病,所发生的基本医药费需自付30%,其余特殊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报销时需另附学院盖章的出差或实习证明。

6、无北医三院转诊的非合同医院的非急诊就医,一律自费。

四、其他

1、学生寒暑假在家期间,报销只限急诊,凭急诊病历、急诊处方、收据(发票),经校医院院长审核后予以报销,但报销医药费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公费医疗总额的2倍(7元/月×2),即14元,超过部分自付。

2、学生因病休学期间,医疗费用累计不得超过本人公费医疗总额的2倍(84元/年×2),即168元,超过部分自付。

3、本科生考取本校硕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直读博士的学生一律按毕业生、新生规定执行。

4、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学生,撞伤、烫伤、扎伤等意外伤害所发生费用从意外伤害保险中支付。具体由学院和学工部门负责。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者,按学校有关规定报销。

5、因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自杀等所发生的治疗费用不属于公费医疗范畴。

6、享受公费医疗并参加其他商业保险的学生,需进行交割,不能重复报销。

7、报销的具体规定按《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8、报销时间为工作日周四上午8:00-11:00,下午2:00-3:30,遇特殊情况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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